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工作,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市外转诊科室的确定
医院各临床科室根据科室执业范围,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工作。
二、市外转诊原则和条件
(一)异地医疗机构选择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选择转诊异地医疗机构:
1、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
2、诊疗水平高于我市转出的医疗机构;
3、首选我市市外协议医疗机构。
(二)转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其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1、难以完成救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2、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
3、经会诊需要转院治疗的病症。
三、市外转诊手续办理
(一)患者需市外转诊时,由临床科室主任负责审查转诊病例,并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科室主任休假或外出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注明委托人及具体时间,报分管院长签字,医保科备案。委托人为科室副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
(二)对难以完成救治的危重疑难病症,要重点审查救治记录;对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要重点审查检查资料;对经会诊需要转院治疗的病症,要重点审查会诊记录。无救治记录、住院病历、检查资料、会诊记录之一的,严禁办理转诊手续。
(三)经审查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医保办审核通过后将转诊信息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四、管理和考核
(一)各临床科室应加强转诊管理,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不得违反转诊原则和条件,不得超本科室执业范围办理转诊手续;严格审核转诊病例,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及时办理转诊手续。
(二)科室及医保办建立转诊登记,严格把好转诊关,准确、完整地对转出患者进行登记。每月统计汇总各科室市外转诊情况,上报分管院长,并予以通报。
(三)医院将各科室转诊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转诊的科室扣除相应医保考核分数;因把关不严、违规转诊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科室或当事人负责。
五、门诊慢性病人市外门诊转诊就医,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