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我区医疗卫生资源,促进我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紧密合作,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现就医共体双向转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我院:
1、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人员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3次以上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性防治机构治疗的。(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我院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同时我院床位医生要做好跟踪服务和下一步治疗方案的指导工作;接收卫生院要做好对接工作和全程的服务工作。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或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疾病
2、诊断明确、处理后病情稳定的;
3、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治疗的;
5、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病例。
二、双向转诊基本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级医疗原则
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常见病、多发病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二)方便患者原则
下转病人一般转往患者居住地所在的最近基层医疗机构,同时兼顾基层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以方便家属照顾及确保医疗安全。
(三)自主选择原则
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我医院及其情况。
(四)节约资源原则
下转病人必须是仍需进一步治疗患者。能在门诊治疗的不得转为住院,严禁利用双向转诊挂床住院。
三、转诊程序
(一)签订转诊协议
基层医疗机构要与我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二)填写双向转诊单
医疗机构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双向转诊单。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
(三)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反馈。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对转诊患者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
(三)建立健全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双向转诊流程。我院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处理基层医疗机构与我院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连续医疗服务中心电话:5150999,5150579。
(信息公开——连续医疗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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