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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我院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医院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和稳定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负责本辖区、本院内及上级部门交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完成相对应的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机动队,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快速应对能力和相对应的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报告与信息发布

各科室,特别是急诊等窗口部门发现有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时,有关医务人员要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公共卫生科报告,公共卫生科主任要立即向管领导报告,如确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任何科室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本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制度及措施

     (一)由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三)疫情控制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等。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运转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科室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的传染病要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6.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7.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

       8.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物资储备

       我院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

、法律责任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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