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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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淄川区医院 作者: |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
二、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例后,根据诊断结果,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三、疫情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将审核后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四、已报告病例如果诊断发生变更、死亡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五、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对上月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并上报分管领导。
六、责任报告人和疫情管理人员应严格保护传染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传染病报告卡应按编号装订,《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八、传染病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员、网络直报员,对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