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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与投诉招标采购——淄川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暂行)
制定科室:招标管理办公室
制定时间:2020年6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3
第三章 集中采购目录内外及限额要求……………………9
第四章 审批立项程序…………………………………….10
第五章 院内自采项目要求……………………………….15
第六章 招标采购方式…………………………………….17
第七章 招标采购评审程序……………………………….21
第八章 公告及采购……………………………………….26
第九章 合同管理………………………………………….27
第十章 验收入库………………………………………….29
第十一章 处罚…………………………………………….30
第十二章 附则…………………………………………….30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资金效益和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招标采购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的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和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是指医院通过公开招标(含委托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组织的采购活动。须公开招标(含委托招标)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医院招标采购工作,设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为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招标采购工作。具体的招标采购组织工作根据采购业务性质,分别由招标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我院招标采购按采购类别分为八个部门负责并实行归口管理:
1.器械、设备、耗材及其相关服务内容的采购招标由主管设备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设备科为主的招标;
2.药品的采购招标由分管药事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药剂科为主的招标;
3.后勤行政物资的采购、零星工程项目、相关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服务内容的招投标由主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总务科为主的招标;
4.整体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关服务内容的招投标由主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基建科为主的招标;
5.信息软硬件、耗材及其相关服务内容的招投标由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计算机网络信息科为主的招标;
6.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消防器材项目及其相关服务内容的招投标由主管治安、消防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保卫科为主的招标;
7.卫生保洁、绿化美化、虫媒消杀、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服务内容的招投标由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爱卫会为主的招标;
8.车辆、公务接待、会议服务、购买法律服务、广告宣传及其相关服务的招投标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组织以院办公室为主的招标。
其他零星购物按采购类别纳入上述部门负责。
其他对外的委托、外送等业务活动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进行管理,并纳入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招标采购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
(一)负责招标采购方式、技术参数审核,限标价确定,以及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
(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下设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采购的日常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工作;
(三)根据标的物情况及申请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内容采购考察。
第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
(一)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招标采购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招标采购行为,自觉接受对招标工作的监督;
(二)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招投标方式,对项目办理审批手续;
(三)属委外招标的,负责与委托招标公司联系,对接招投标文件存在问题的协调。属于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写、审核、发放,招标采购会议的组织以及各种招标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四)具体负责招标采购过程中从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后到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宜,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委外招标开标会议;
(六)负责开标前密封投标文件的保管;
(七)负责开标会议数据的录入;
(八)负责将招标采购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九)按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招标采购相关信息;
(十)负责合同管理,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录入情况进行督办,年终按文书档案管理移交采购合同;
(十一)汇总编制年度招标情况,定期向院长汇报;
(十二)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标归口管理部门
(一)贯彻落实医院关于招标采购的各项规定,规范招标采购行为,自觉接受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进行廉政谈话,完成招标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二)负责审核科室申购计划,提供经论证形成的对供应商要求、招标技术参数、效益分析、评审标准、重要合同条款等,制定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技术文件,并经业务或项目分管院领导审签;
(三)作为发起部门参与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合同监督执行等工作;
(四)拟定合同初稿,组织合同会签,签订项目合同,录入合同管理系统,提交付款申请;
(五)及时将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登记保存,配合招标管理部门规范合同管理;
(六)汇总编制年度招标情况,定期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七)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
(一)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同时使用科室根据项目情况派遣相关人员参加,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必要时可从淄博市专家库随机挑选或邀请外院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复杂、技术性强的项目,项目使用科室可派多人参加招标采购工作,但只有1人有评审表决权。
评审专家组的组长由评审专家组确定,招标采购评审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组成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3.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负责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资质符合程度、招标采购文件响应程度与合法性、评审项目指标参数符合程度、以及响应价格与金额等内容的审核;
(四)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五)提交招标采购书面评审报告,并附评审意见和结论;
(六)参加参数论证会议,论证设备参数的合理性;
(七)自觉接受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
(八)其他招标采购相关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职能管理部门
(一)设备科
1.组织编制器械、设备、维修维保服务、耗材等年度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同时负责与医疗保险办公室对采购内容是否属于医保项目进行核准、签字;
2.负责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制定项目参数;
3.拟定招标采购标的物的技术条款,提供招标评审标准、重要合同要求等;
4.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与招标管理部门共同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合同约定标的物售后及管理使用、效益分析等;
6.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7.负责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
8.负责保存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招投标等资料。
(二)药剂科
负责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总务科
1.组织编制办公用品、后勤保障物资、零星工程维修、装修等年度采购计划,受理货物类物品采购需求,有关总务后勤服务保障项目,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
2.负责零星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现场勘查、方案设计、概算审核等工作;
3. 拟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提供招标评审标准、重要合同要求等;
4.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工程监理和协调工作,与招标管理部门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合同约定项目售后及管理使用情况;
6.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7.负责日常百货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8.负责保管招标采购项目情况、重要数据等资料。
(四)基建科
1.组织编制新建、扩建工程年度计划,负责招标项目立项前期工作;
2.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地质勘查、方案设计、概算审核、专业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3. 拟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提供招标评审标准、重要合同要求等;
4.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编目成册,做好技术资料的存档;
5.协助做好工程预算、决算、验收、审计等工作;
6.负责合同约定中投标方相关约定要求完成情况及质量参数报告;
7.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8.负责保管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及重要数据等资料。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科
1.组织编制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信息管理、维修维保服务、耗材等年度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
2. 负责信息相关系统的立项前期工作,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制定项目参数;
3.拟定招标采购标的物的技术条款,提供招标评审标准、重要合同要求等;
4.负责计算机相关硬件设备的采购审核及安装调试工作;
5.负责计算机相关配件的更换调试及报账确认工作;
6.负责信息相关系统、软硬件维保、维修的需求整理提交;
7.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协助招标管理部门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8.负责合同约定项目售后及管理使用情况;
9.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10.负责保存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招投标等资料。
(六)保卫科
1.组织编制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工程、服务、维修维保、购置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
2. 拟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提供招标评审标准、重要合同要求等;
3.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监督管理使用工作,与招标管理部门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4.负责合同约定项目售后及管理使用情况;
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6.负责保存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招投标等资料。 (七)爱卫会
1. 组织编制卫生保洁、绿化美化、虫媒消杀、垃圾处理、物业管理
及其相关服务的招投标计划,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
2.负责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制定项目参数;
3.拟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提供招标评审标准、重要合同要求等;
4.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约定的监督执行、售后使用、后期管理等工作,协助招标管理部门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6.负责保存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招投标等资料。
(八)院办公室
1.组织编制车辆购买、维保、公务接待、会议服务、购买法律服务、
广告宣传及其相关服务的招投标计划,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
2.负责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制定项目参数;
3.拟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提供招标评审标准、重要合同要求等;
4.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约定的监督执行、售后使用、后期管理等工作,协助招标管理部门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6.负责保存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招投标等资料。
(九)财务科
1.对各归口管理科室提报的采购计划按年及时进行审核、编制上报财政部门,方便单位采购审批;
2.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成本造价;
3.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收付款,督促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准确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中资金支出或收入的执行;
4.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经费未经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正当的采购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未经归口管理科室验收合格提交付款申请的、未经招标办确认的合同变更、未录入合同管理系统等不予付款或延迟付款。
(十)监审部门
1.审查采购经费是否落实,招标采购项目工程预算(采购估算)是否符合效益原则;
2.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文稿;
3.监督合同的执行,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
4.监督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及时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5.监督招标采购工作的程序,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审核并确认相关文件,但不参加表决;
6.接受有关违纪违规的投诉,并按规定查处;
7.负责招标采购监督员及委外招标项目本院专家抽取;
8.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
9.跟踪审查对购进物资、设备、耗材等进入使用科室后的使用情况,在使用初期6个月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包括使用人员数量、收费情况、货物质量、效益分析等)形成书面材料汇报分管领导。
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院内其他部门(科室)应将以往投标中违规违纪、不按要求履行合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的投标人情况及时通知监审部门。监审部门根据情况记录在案,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不良信誉名单,供招标管理部门接受投标报名时查证。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科室)
(一) 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做好初步市场调研,形成效益需求分析
报告,按医院规定及时提报下一年度或季度项目采购计划;
(二)属于紧急项目的,经逐级提报审签后随时进行,但全院应总体控制;
(二)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招标采购各个环节工作;
(三)协助招标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及项目产品质量
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评审小组
(一)招标采购评审小组属非常设机构,由招标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成员和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构成,其中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负责整个评审工作;
(二)招标采购评审小组在代表医院进行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招标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维护医院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限额要求
第十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方式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货物、服务、工程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是:货物、服务20万元,工程30万元。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或委托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是:货物、服务、工程30万元。
第十八条 按照上级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类别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协议供货
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维护、定点租赁;办公家具;定点会议及公务接待等。
(二)网上竞价
通用型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音视频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
(三)计划管理项目
对于特殊性项目在年初由单位编制购置计划,年度内按照计划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主要有办公耗材(打印机硒鼓、碳粉、打印纸等),用经营性收入采购的项目(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小型医用器械等)。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协议供货商名单,以当年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药品、体外试剂和医用耗材(已挂网)的采购按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凡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经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标管理部门、财务科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购审批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审核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在采购之前,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提前与使用科室进行充分沟通研究,大型采购项目需要组织相关论证。使用科室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审批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设备(系统、服务、配件、器械等根据采购内容,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下面以设备为例)采购审批立项程序
(一)领导审批采购:单价及一次批量价格总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下同)的采购,申请科室提交申请(申请表),报设备科,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
(二)科室组织采购:单价及一次批量价格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由申请科室组织人员论证,提交申请(申请表),经设备科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在分管院领导的组织下调研论证后采购。
(三)医院组织集中采购:
1、单价及一次批量价格总额2-10万元的采购,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后,报设备科审核与分管设备副院长审批,由设备科组织专题会议审议,调研生成技术参数后申请医院组织招标采购。
2、单价及一次批量价格总额超过10万元的采购,由申请科室组织专家(人员)论证,做好科室成员论证的书面记录,提交申请(申请表、用户需求书、业务开展、效益分析等讨论记录),设备科审核并调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及满足技术要求三家以上单位材料(简称货比三家表),经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并由设备科组织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设备院领导、招标办、相关职能科室、财务科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设备科调研生成技术参数。
3、单价及一次批量价格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需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表”、“大型设备考察报告表”,并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会研究确定后,由设备科调研生成技术参数后申请招标。
4、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研究通过方可进行招标采购。
5、50万元以上的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单价10万元以上的采购,使用科室应提前做好计划,报备设备科,设备科每年10月底前做好汇总,形成次年设备购置初步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批。
(五)计划外急需或因特殊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紧急更新的采购,可走绿色通道。科室提出急购申请,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报设备科审核并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审批急购立项。
(六)计算机相关硬件设备采购或信息化建设管理软件需经信息科审核确认后启动立项审批程序。
信息相关系统采购,由信息科组织专家(人员)进行必要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信息科组织提供具备相应资质及满足技术要求三家以上单位材料,并形成用户需求书,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零星维修及基建项目审批立项程序
(一)领导审批采购:造价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及基建项目,申请科室提交申请(申请表),报总务科,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
(二)科室组织采购:造价在2000-1万元的零星维修及基建项目,由申请科室提交申请,报总务科审核,在分管院领导的组织下调研论证后采购。
(三)医院组织集中采购:
1、造价在1万-30万元的维修或建设项目,由总务(或基建)科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提交申请(申请表、讨论记录),经分管总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后,由总务(或基建)科现场勘测,出具项目总体概算,报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议。
2、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维修或建设项目,由总务(或基建)科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提交申请(申请表、讨论记录),必要时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分管总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后,由总务(或基建)科组织现场论证会、设计、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3、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研究通过方可进行招标采购。
(四)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或建设项目,总务(或基建)科每年10月底前做好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批。
(五)计划外急需或因故造成损害的紧急维修或建设项目,可走绿色通道。科室提出急购申请,经其分管院领导审批,报总务(或基建)科审核并分管总务基建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急购立项。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采购立项程序
(一)医用耗材按其使用范围分为通用耗材和专科专用耗材。
(二)通用耗材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配送公司与具体配送品种遴选相结合的方式。通用耗材配送公司每2年招标一次(招标6-8家配送公司,最长续约1年),由设备科提出申请,经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配送期间加强价格、质量监管,对于耗材价格因政策或市场竞争发生较大浮动时,招标小组提出与中标供货商进行另行协商。
(三)通用耗材配送品种遴选每年组织一次,由设备科提出申请,经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医疗装备委员会审议。
(四)对于中标配送公司无法配送的个别低值耗材,由设备科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报监审部门审批后,可按单一来源采购。
(五)专科专用耗材新品准入的评审工作原则上3个月进行一次,由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耗材准入申请(须经科主任及核心小组成员签字),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保办、相关业务主管职能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科审核同意,并经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设备委员会审批立项。各科室在提出新耗材需求申请时,应同时提出之前同类耗材退出申请或情况说明。如果是各科室使用的通用耗材,由护理部或者医务科审核通过。
(六)急需医用耗材,由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耗材准入申请(填报《院内急用特殊医用耗材登记表》并经科主任及核心小组成员签字),经医保办、相关业务主管职能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科、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后,经招标管理部门议价或者列入最近一期招标计划,考察参考价值及配签公司信誉度,可以临时采购,通用耗材临购时间不超过下次遴选时间,专科专用耗材临时采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七)临床若需试用医用耗材,由试用科室提交申请(填报《院内试用医用耗材登记表》并经科主任及核心小组成员签字),经医务科或相关职能部门、院感办、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科审核各项资质,合格后通知供应商送货,设备科通知临床领用。需要免费试用的,向设备科填表报备,可以免费在科室试用其效能。
(八)院外专家自备医用耗材。由使用科室聘请外院专家提交申请(填报《院外专家自备医用耗材登记表》),经医务科或护理部、院感办、分管设备院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科审核各项资质,方可同意使用。
(九)对单价1万元以上的高值耗材建立年度报备制度。为了规范管理并考虑到保障供应的原则,全院范围内同类医用耗材的供应商原则上不超过2家。
(十)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或使用未经医院审批的医用耗材,未经审批自行采购或使用者,发生问题由科室承担,同时该医用耗材1年内不得进入我院新品准入申报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采购立项程序
(一)领导审批采购:
1、单价或一次批量价格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非固资低值易耗品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总务科,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
2、单价或一次批量价格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其他货物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总务科,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
(二)科室组织采购:单价或批次总额达2000-1万元的货物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总务科审核,在分管院领导的组织下调研论证后采购。
(三)医院组织集中采购:
1、单价或一次批量价格总额1-3万元的货物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总务科审核并分管总务院领导审批后立项,申请医院采取集体议价或招标采购。
2、单价或一次批量价格总额3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总务科审核并分管总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医院组织招标采购。
(四)计算机相关设备配件更换或维修的货物采购,由信息科负责;消防安全设施等货物采购由保卫科负责(货物采购程序同前)。
因采购金额较少(暂定1万元以下)未纳入合同管理的项目,走简易流程,经使用科室签字确认后,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整理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批、院长审签后向财务科申请报账。
第二十五条 设备科或总务科、基建科、信息科等需按年和月(季)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遇突发设备故障影响医疗业务以及紧急基建维修项目,经分管设备(总务或基建)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可先应急购置,事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价3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部门需组织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进行参数论证及设备询价,单价5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采购,必要时组织由外院专家组成(或参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进行参数论证。
第二十八条 科室提出申请采购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时,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科室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采购要求,记录讨论的情况和结果,参与讨论的全体成员签名;科室签廉洁承诺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坚持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严格按照限额要求办理立项审批程序。
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采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第五章 院内自采项目要求
第三十条 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包括院内自招采购和医院组织的委托招标)
(一)属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1.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网上竞价范围的;
2.经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由医院自行组织采购的;
3.采购货物及服务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且限额以下的。
(二)符合本条(一)的规定和以下额度标准的采购,实行院内自招采购,由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1.工程招标
(1)基建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下同);
(2)估算总投资1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供电、消防工程设备的采购。
2.医疗设备
医疗设备采购单价或一次批量价格2万元以上的采购。
3.其他货物采购
家具(含铁皮柜)、教材、教学、科研用耗材(试剂、玻璃、药品、医疗器械)等批量或单台(件)1万元以上的采购。
4.服务项目采购
(1)咨询、勘察、设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的采购;
(2)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单项合同年费1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广告展板、牌匾制作和租赁等后勤服务的采购;
(3)委托外单位进行的单项合同费用1万元以上的科研开发等服务的采购;
(4)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电子平台及设备维修、维保的采购。
(三)预算金额1-1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纳入医院零星工程项目,由医院招标的零星工程维修工程队负责,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结算相关法规和零星工程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结算。
(四)单价或总价1-20万元的设备(系统、服务、配件、器械等)采购,以及医用耗材准入论证,在招标管理部门的总体安排下,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原则上根据目录内、目录外及限额标准确定自采招标方式。
(六)凡以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外的项目,及医院采购计划目录内无此项目的临时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原则上临时采购不得超过本科室当年度申请预采购项目的20%。
(七)使用科室讨论采购计划时,由科室核心小组(由科室中层干部、党员、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组织科室集体讨论决定采购要求,5万以上采购项目需科室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与讨论决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记录讨论决定的情况、讨论的过程和结果,由全体参加讨论有关工作的成员签字存档备查。
(八)凡涉及“三重一大”的招标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提交院办公会、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科室)在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中列明的同性质、同类型且符合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应尽量集中采购,不得故意分拆或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规范和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除药品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均要成立相应的招标采购评审小组,负责该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直至该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结束。
第三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招标采购评审小组。如因工作原因需临时调换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招标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不作为专家参加院内自行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干扰招标采购工作;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个人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未受医院委托,个人不得以医院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 监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六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办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九条 医院除招标采购方式外,还有以下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医院直接邀请三或三家以上的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医院对同一产品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医院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医院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零星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医院招标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若需要使用其他方式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同意,经监审部门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同时提交详细的标的物技术要求或相关参数报告书。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评审小组讨论招标方案,拟定拟邀请的供应商名单等。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或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科室紧急需要的,无法按招标方式招标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同时提交详细的标的物技术要求或相关参数报告书。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谈判小组讨论谈判方案,拟定谈判内容以及拟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名单等。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与招标采购评审小组人员构成相同。
第四十三条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维保、零配件及专属试剂等供应、更换或升级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继续扩充的;
(五)符合经医院招标的中标项目合同中有关条款的。
采用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采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同时提交详细的标的物技术要求或相关参数报告书。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讨论确定询价范围和拟询价对象名单、唯一的供应商或唯一的品牌等。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人员构成与招标采购评审小组人员构成相同。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六条 经市场询价在质量要求、价格变化不大且配送单位信誉良好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参照原项目采购。
(一)原已招标采购的设备(合同签订1年内,且未被参照采购过),使用良好,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且价格不变或低于原价格。科室若需紧急采购,参数、配置一致,经使用科室提供报告,设备科附属意见,评价良好,可按以下方式执行:
单价为1万元—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设备,可参照原项目直接采购。
单价为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设备,经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参照原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单价为5万元以上的设备,需按本办法重新组织制订参数组织招标。
(二)原已购的设备所需维修、维保、配件等,若合同价格不超过设备采购合同的10%,可采取单一来源谈判形式。
(三)原已招标的设备维修、维保等配送服务商,经科室提出续签申请(申请表、服务评价报告),如果服务良好,且价格不变或低于原价格,在限额标准下的经医院招标小组组织议价会后可优先续签配送、维修、维保活动。
第四十七条 委托招标活动由医院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必要时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招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标人代表,负责办理医院委托招标的相关事项。医院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十八条 招标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相关资料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邀请、投标报价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主要合同条款及投标书格式要求等。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有关要求或技术指标及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的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工程机械设备等的要求。
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应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询价文件应包括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招标管理部门应预留足够时间发布招标信息和编制招(投)标文件。
第四十九条 招标采购文件一般需要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业务院领导、主管招标项目院领导、院长会签同意后才能对外发布。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采取的招标方式确定公告时间时长。招标公告应说明该次招标的项目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和投标报名的方法;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开标、评标的地点和时间;招标单位及业务联系电话等。
招标的项目由招标管理部门在医院官网进行公开或政府允许的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接受投标报名,审核报名资质材料,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等。招标管理部门应登记报名及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收发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情况。
谈判文件及询价文件由招标管理部门向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确定的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做好谈判前准备,或者根据询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报价响应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绝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如果招标管理部门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誉情况的,要拒绝其投标,并向其说明理由,退还全部资料。
投标人如果对被拒绝报名投标有异议的,可向医院监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招标采购评审程序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管理部门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一)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五)相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时效;
(六)高值医用耗材、设备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资质等级证明;
(八)资格认定书;
(九)中标承诺书;
(十)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
(十一)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招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采购高值、大额医用耗材、贵重或大型设备等,应选择专业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或取得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经营企业为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售收入交财务科,主要用于招标采购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五十二条 招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点,签收和保管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和实物样品(样板)、被邀请谈判人送达的响应谈判及报价文件以及询价人送达的报价文件等。
提供材料均需封存递交。报价单需单独进行封存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报价)文件一律不予接收。
第五十三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 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30天内完成,招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五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管理部门主持开标会议,期间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监审部门全过程监督。
开标前,由主持人介绍投标报名、资格考察、标书收发等情况,重申评标工作纪律,指明记录人,与全体成员确认评标程序和办法。招标采购监督员审核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用盖有投标单位公章的封条密封)后才开标。
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作废:
(一)投标报价文件未密封;
(二)没有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名;
(三)没有按规定格式书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四)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开标前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取消当次的招标采购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二)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注:服务类的磋商方式2家可以继续,竞争性谈判符合条件的2家可以继续);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项目承办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不予调整预算;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泄露底标的;
(五)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三)经审核,评委一致认为报价显著偏低的,应要求报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价方不能说明或提供材料的,可视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投标报价内容存在重大偏差的,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要求的确定为废标。重大偏差包括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采购规定的期限;重要项目缺项;技术规格和标准以及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售后服务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六)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后直至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采购评审小组不得再组织考察;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进行谈判;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方案;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参加评标的全体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评标地点。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工作规则和评标程序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按评标结果顺序排列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依法提议中标人,经医院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评标办法与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相同。
第六十条 在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谈判时间和地点,由招标管理部门主持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工作由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监审部门负责监督。
评审前,由主持人介绍项目报名、资格审查等情况,重申评审工作纪律,指明记录人,与全体成员确认评审程序和办法。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代表确认后,开始评审工作。
竞争性谈判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逐一与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统一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承诺(供应商报价应有统一的要约报价,优于要约条款的可另行列出,并作为评标小组参考的依据),谈判小组进行最后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
单一来源采购则应由谈判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基础上,就采购的品种和数量、价格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
询价采购则应由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全面评审后,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询价报告。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三)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六十一条 医用耗材准入论证程序
在招标管理部门事先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管理部门主持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工作由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招标采购监审部门全过程监督。
评审前,由主持人介绍评审内容、资格审查等情况,重申评审工作纪律,指明记录人,与全体成员确认评审程序和办法。招标采购监督员确认后,开始评审工作。
通用耗材准入论证评审。由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集中逐一与中标配送公司就其具体配送耗材品种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中标配送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承诺,谈判小组进行最后投票,每个品种选取投票排名前两位的配送公司中标。
评审结果报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确认后,交设备科采购,有效期一年。如果中标品种出现不能履约或货不对板的情况,其余入围品种中得票数最高的品种将以序递补,替代中标品种,其余类推。具体由设备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及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同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讨论确认,报监审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
对于中标配送公司无法配送的个别低值耗材,由设备科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同意,报监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按原采购途径采购。
专科专用高值耗材准入论证评审。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内的,严格执行山东省集中耗材采购平台采购;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外的,由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集中逐一与申请准入供应商就有关技术、质量、报价、市场占有率、医院使用情况等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中标配送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承诺,评审专家组现场不记名投票,推荐允许准入的供应商及配送耗材清单。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科室主任或其安排的专家现场介绍医用耗材立项理由,解答相关提问。
评审结果报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确认后,交设备科采购,需报备的医用高值耗材有效期一年,其他专科专用耗材有效期二年。
耗材采购期限到期后,设备科根据科室使用情况和上级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耗材市场价格情况,提出申请续签或者另行招标采购。
第六十二条 评审表决权限于招标采购专家组成员。职能部门或试用科室的非专家组成员可以对技术指标、货品及服务质量等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应将与评审相关的文件、资料全部交还招标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六十四条 委外招标的开标评审工作全权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医院委派招标归口管理部门1人、招标采购监督员1人、招标采购评审专家1人参与开标评审工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与开标评审。开标评审完成后,招标管理部门代表需带回评标报告以及全部投标文件一份归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 在未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以前,任何人不得向投标人(响应采购供应商)通报评审过程和结果;合同未完成院内审批会签或双方签订生效前,任何人不得通知中标候选人(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八章 公告及采购
第六十六条 采购相关信息(委托招标除外)由招标管理部门在医院医院官网、医院办公网进行公告。
采购中标结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应在结果产生后2个工作日公告。
采购执行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六十七条 采购执行情况公告的信息应包括:医用耗材、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其它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
公告的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按采购金额统计应占医用耗材采购总数2/3或以上。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应全部公告。
第六十八条 委托招标的中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告前,中标结果必须经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招标采购监督员、招标管理部门、分管招标院领导会签。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中标人、相关职能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并将招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报价人。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确认通知书》(《医用耗材准入通知书》)。《采购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成交供应商、相关职能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并将采购结果通知其他响应供应商。医用耗材应同时附准入耗材清单。
第七十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接到相关确认通知后违反招标采购文件及谈判确认文件规定无端讨价还价、拒签合同(或拒绝供货)的,招标管理部门经报请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重大采购要提请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讨论决定),宣布其中标(成交)无效,并将其列为医院不良信誉名单。
若为招标方式,则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评标结果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若按评标结果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需知会原评标的专家组成员。
若为其他采购方式,则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采购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形成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名,招标采购监督人员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十二条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撰写评标报告,详细陈述投标单位及其报价、方案情况,评标成员对每一投标单位及其报价、方案的评价,推荐中标理由等。如有保留意见的,也要详细陈述。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采购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使用科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科、监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院领导、主管招标项目院领导、法律顾问、院长会签同意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授权的代表(由院长出具书面合同授权书)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要有关于廉洁方面制约的内容。
第七十四条 订立合同时,合同编号由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编发。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谈判确认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合同双方均不得提出以上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立违反《中标通知书》(《采购确认通知书》)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签署规定的合同。合同中应同时签订《淄川区医院廉洁从业“十不准”》和《保廉合同》。
第七十五条 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招标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科将中标方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其余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十六条 合同原件根据实际需要备份,由中标人及招标管理部门、职能部门(使用科室为复印件)、财务部等各存一份。职能部门在送合同原件给财务科的同时,需附送《中标通知书》(《采购确认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授权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七十七条 职能部门(或使用科室)和财务科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招标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采购后续工作。
第七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职能部门(或使用科室)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及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须报招标管理部门、财务科审核并报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核批准。确实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要严格按照补充合同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七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需变更时,职能部门(或使用科室)需将变更内容和原因,以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招标管理部门、财务科审核,经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提请院长审批。
不按程序审批或经授权更改合同内容,为无效合同,医院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条 为保证合同管理规范有序,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货物发票、验收报告、授权委托书等内容经扫描后一并登记、录入合同管理系统,经招标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相关职能科室提出付款申请,财务科根据合同登记付款要求及分管院长、院长签署意见情况进行合理付款。
第十章 验收入库
第八十一条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归口管理采购部门应及时汇报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物品资产交接和报增手续。
第八十二条 医院各科室不得私自使用未经验收的设备及各项物品等。
第八十三条 无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物品等不得入库,并需上报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核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进项发票复印件,确定渠道来源符合合同规定。
第八十五条 验收达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产品号、批号建立库存帐,记录单位内部流转情况。
“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应在医院感染管理科备案。
第八十六条 合同应有质量保证金,由项目使用科室在质保期满后,报招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署意见,再通知财务科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招标采购项目立卷、归档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整理保管备查。
应归档的文件包括:
(1)项目申请及立项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2)招标采购相关会签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
(3)投标报名、资格考察、招投标文件收发、评标人员签到等登记材料;
(4)招标、谈判和询价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
(5)中标通知书、采购确认通知书、医用耗材准入通知书;
(6)中标人送审的各种资料和投标报价文件;
(7)根据中标(谈判、询价)结果而签订的合同及签订合同的委托书;
(8)验收报告及其他文件资料;
(9)招标工作相关的管理表格。
第十一章 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院方工作人员,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处分,且按违规采购额的5%处罚当事人,并追究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违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及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和越权组织招标;
(二)在招标采购中违反招标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三)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以单位名义或无授权委托书自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四)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干扰招标采购工作,损害医院利益;
(五)投标人不符合资质和条件,但仍然给予投标或中标;
(六)投标人弄虚作假,或投标人之间串通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人员,严重干扰投标工作。
对有上述行为的院方人员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投标人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向监审部门报送,列入不良信誉名单。情节严重的,向行政、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8日
(信息公开——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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